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5 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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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5條的規定,當被判處犯罪且應受到減刑時,針對褫奪公權的刑罰,應依照主刑的減刑標準進行判定,但其期間不得低於一年。這表示法院在判斷是否對褫奪公權進行減輕刑罰時,需要參考原本主刑被判處的標準,並確保褫奪公權的期間不會低於一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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