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5條的規定,當被判處犯罪且應受到減刑時,針對褫奪公權的刑罰,應依照主刑的減刑標準進行判定,但其期間不得低於一年。這表示法院在判斷是否對褫奪公權進行減輕刑罰時,需要參考原本主刑被判處的標準,並確保褫奪公權的期間不會低於一年。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立法理由換算受刑人應減得之禠奪公權期間,亦須有明確之標準,俾得換算減得之禠奪公權期間。
換算受刑人應減得之禠奪公權期間,亦須有明確之標準,俾得換算減得之禠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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