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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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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交通事件,係指違反本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指的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經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進行處罰,然後被受處分人提出異議的事件。這個條文的目的是規定了何種情況下被視為道路交通事件,並且確定了受處分人所擁有的救濟程序。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對於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的適用。根據資料第五點的內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屬於行政罰性質,而受處分人對於這樣的處罰可以提出異議。另外,根據資料的第六點,受處分人如果對於處分不服,可以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然後,法院對異議的裁定可以進一步提出抗告。這些程序提供了受處分人進行救濟的途徑。 因此,根據上述法規和相關參考資料,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是指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處理的交通事件。這個條文確定了受處分人提出異議的權利,並提供了救濟的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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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交通事件,係指違反本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