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得捨棄其聲明異議權。 聲明異議,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3條,受處分人可以選擇放棄聲明異議權利。另外,在裁定作出前,聲明異議的當事人也可以自行撤回異議。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處分人最初打算聲明異議,但在裁定作出前改變主意,他可以選擇捨棄聲明異議權利,或是自行撤回之前所提出的異議。這樣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避免一場訴訟或繁瑣的法律程序,以及節省時間和金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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