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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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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得捨棄其聲明異議權。 聲明異議,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3條,受處分人可以選擇放棄聲明異議權利。另外,在裁定作出前,聲明異議的當事人也可以自行撤回異議。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處分人最初打算聲明異議,但在裁定作出前改變主意,他可以選擇捨棄聲明異議權利,或是自行撤回之前所提出的異議。這樣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避免一場訴訟或繁瑣的法律程序,以及節省時間和金錢成本。

  • 捨棄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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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受處分人得捨棄其聲明異議權。 聲明異議,於裁定前,得撤回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