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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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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主管機關裁決聲明異議之交通事件,除法院有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處分機關應即為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6條,當對主管機關的裁決聲明有異議時,除非法院做出停止執行的裁定,否則原處分機關應立即執行該裁決。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這個條文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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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不服主管機關裁決聲明異議之交通事件,除法院有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處分機關應即為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