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主管機關裁決聲明異議之交通事件,除法院有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處分機關應即為執行。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6條,當對主管機關的裁決聲明有異議時,除非法院做出停止執行的裁定,否則原處分機關應立即執行該裁決。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這個條文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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