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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11 條(被害人之輔助措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緊急診療等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設立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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