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11 條(被害人之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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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緊急診療等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設立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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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律規定,當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如果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緊急診療等必要時,應立即通知相應的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該處提供的輔助措施有助於幫助被害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得到所需的支援和照顧。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11 條
- 性侵害犯罪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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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