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4 條(辦理法官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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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之法官,應遴選資深幹練、溫和穩重、學識良好者充任,並以已婚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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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 4 條,辦理此類案件的法官應具備以下條件:資深幹練、溫和穩重、學識良好,並以已婚者為優先考慮。此準則的目的是要求法官在處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具備專業能力、處事冷靜、對待當事人溫和且有學識。此外,優先考慮已婚者可能是基於其社會角色的穩定性和家庭價值觀方面的考慮。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性侵害防治法規篇整理(已修正至109年6月12日)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56
- 性侵害犯罪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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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