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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6 條(審理不公開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有本法第十六條但書之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本法第十六條但書之同意,應以書狀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表示者,法院書記官應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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