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6 條(審理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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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根據此規定,除非得到被害人的書面或口頭同意,否則法院在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不得公開審理。據此規定,被害人必須明確表示同意,如以書面表示,則法院書記官應將同意事項記錄於筆錄中。 參考資料: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但書 - 行政院全文公告「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 6 條」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第十六條但書條文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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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