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7 條(告訴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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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委任代理人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限制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回告訴者,應於前項委任書狀表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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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7條(告訴代理人),當告訴人委任代理人時,要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0條和第32條的規定。這表示告訴代理人在代理告訴人時,其權利和義務遵循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7534 2. 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 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撤回告訴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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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