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於事件繫屬後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者,少年法院(庭)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進行程度,向法院聲請為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執行、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當少年在事件發生後,在觀察和勒戒期間滿十八歲時,少年法院(庭)有權判定是否轉交給檢察官處理。檢察官則根據事件進行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作為觀察、勒戒處分的裁定、執行、或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直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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