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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16少年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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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於事件繫屬後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者,少年法院(庭)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進行程度,向法院聲請為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執行、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當少年在事件發生後,在觀察和勒戒期間滿十八歲時,少年法院(庭)有權判定是否轉交給檢察官處理。檢察官則根據事件進行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作為觀察、勒戒處分的裁定、執行、或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直接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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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少年於事件繫屬後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者,少年法院(庭)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進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