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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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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如果犯罪的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罪,根據該條例,刑期可以減為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減刑的裁判時,法院還應該告知易科罰金折算的標準。

立法沿革 1

(0960615 制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立法理由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其宣告刑在六月以下者,應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故如原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時,自亦應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參考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為本條規定。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裁判名詞
  • 諭知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0960615 制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其宣告刑在六月以下者,應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故如原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時,自亦應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參考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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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 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