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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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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於國庫代理銀行或其轉委託之代辦機構(下稱代庫銀行)開立刑事保證金國庫機關專戶(下稱刑事保證金專戶),辦理以現金繳納刑事保證金之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2條,法院及檢察機關需要開立刑事保證金專戶,並由國庫代理銀行或其轉委託之代辦機構處理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這意味著刑事保證金由法院或檢察機關交由代庫銀行負責管理和操作,並且存款會產生利息,在適當時候會被發還。 參考資料: -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2021年修正)

  • 刑事保證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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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法院及檢察機關應於國庫代理銀行或其轉委託之代辦機構(下稱代庫銀行)開立刑事保證金國庫機關專戶(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