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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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或檢察機關命繳納刑事保證金,具保人以現金繳納者,應核對具保人身分資料,並影印其身分證明文件存卷後,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七聯(附件一),交具保人持向代庫銀行派駐法院或檢察機關之收費處繳納,完成具保手續。
- 2.法院或檢察機關准具保人以各該往來代庫銀行為發票人,並以法院或檢察機關為受款人之即期票據繳納刑事保證金者,應核對具保人身分資料,並影印其身分證明文件存卷後,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七聯,交具保人持向代庫銀行繳納存管,完成具保手續。
- 3.於代庫銀行辦公時間外(含例假日)或無代庫銀行駐收之法院、檢察機關辦理收受刑事保證金,應由指定之專人確實清點具保人繳納之刑事保證金金額,核對具保人身分資料,並影印其身分證明文件存卷後,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七聯,完成具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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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刑事保证金存管计息及发还作业辦法第3条的规定,具保人繳納刑事保證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使用现金繳納:法院或檢察機關命令具保人以現金繳納刑事保證金时,具保人需核对其身分資料,并影印身分證明文件存卷后,开立一式七联的国库存款收款書,并持到代庫銀行派駐法院或檢察機關的收费处繳納,完成具保手續。 2. 使用即期票据繳納:法院或檢察機關准予具保人以各該往來代庫銀行为發票人,并以法院或檢察機關为受款人的即期票据繳納刑事保證金时,具保人需核对其身分資料,并影印身分證明文件存卷后,开立一式七联的国库存款收款書,并持到代庫銀行繳納存管,完成具保手續。 3. 在代庫銀行无法辦理收受刑事保證金时:若在代庫銀行辦公時間外(包括例假日)或代庫銀行无法駐收的法院、檢察機關无法办理收受刑事保證金时,应该由指定的专人确实清点具保人繳納的刑事保證金金额,核对具保人的身分資料,并影印身分證明文件存卷后,开立一式七联的国库存款收款書,完成具保手續。 参考资料: -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修正日期:107年10月29日)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具保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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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