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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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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沒入刑事保證金確定後,應製作繳款書請代庫銀行於三個營業日內,將刑事保證金、利息撥歸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21條,當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沒入刑事保證金確定後,應製作繳款書請代庫銀行於三個營業日內,將刑事保證金及其相應的利息撥歸國庫。 舉例而言,若有一名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被裁定繳納保證金,法院將製作繳款書,並要求代庫銀行在三個營業日內將該保證金和相應的利息轉入國庫。這確保了刑事保證金的正確處理和有效利用。

  • 沒入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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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21 條規定:「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沒入刑事保證金確定後,應製作繳款書請代庫銀行於三個營業日內,將刑事保證金、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