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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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21條,當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沒入刑事保證金確定後,應製作繳款書請代庫銀行於三個營業日內,將刑事保證金及其相應的利息撥歸國庫。 舉例而言,若有一名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被裁定繳納保證金,法院將製作繳款書,並要求代庫銀行在三個營業日內將該保證金和相應的利息轉入國庫。這確保了刑事保證金的正確處理和有效利用。
- 沒入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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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