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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沒入刑事保證金確定後,應製作繳款書請代庫銀行於三個營業日內,將刑事保證金、利息撥歸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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