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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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了代庫銀行對於收受刑事保證金的作業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在代庫銀行收受刑事保證金後,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1. 代庫銀行應將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日期加蓋印章,並交給保人簽收作為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此外,代庫銀行還需將第二聯通知聯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並附卷。第三聯報告聯則需要交給法院或檢察機關的會計室登記;第四聯代存單聯則需要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的出納室作為發款憑證;第五聯出納室留存聯則需要留給法院或檢察機關的出納室保留;第六聯和第七聯則由代庫銀行備用保留。 2. 假如在代庫銀行的辦公時間之外,或者無代庫銀行駐收的法院或檢察機關,由指定的專人處理收受刑事保證金的情況下,代庫銀行無需在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上加蓋印章及日期。 根據法務部所提供的《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該作業辦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刑事保證金的當事人,能夠在一個安全、可靠、透明的環境中支付和回收刑事保證金。這項作業辦法的實施是為了確保刑事保證金的安全,並遵守相關的法律和制度規定。 參考資料: -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100025)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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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