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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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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庫銀行收受刑事保證金後,應於國庫存款收款書加蓋印章及日期,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當場交具保人收執;第二聯通知聯,送法院或檢察機關附卷;第三聯報告聯,交法院或檢察機關會計室登帳;第四聯代存單聯,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出納室作為發款憑證;第五聯出納室留存聯,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出納室留存;第六聯及第七聯由代庫銀行留存備用。
  2. 2.前項規定,於代庫銀行辦公時間外或無代庫銀行駐收之法院、檢察機關由指定之專人辦理收受刑事保證金者,代庫銀行免於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上加蓋印章及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了代庫銀行對於收受刑事保證金的作業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在代庫銀行收受刑事保證金後,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1. 代庫銀行應將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日期加蓋印章,並交給保人簽收作為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此外,代庫銀行還需將第二聯通知聯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並附卷。第三聯報告聯則需要交給法院或檢察機關的會計室登記;第四聯代存單聯則需要送交法院或檢察機關的出納室作為發款憑證;第五聯出納室留存聯則需要留給法院或檢察機關的出納室保留;第六聯和第七聯則由代庫銀行備用保留。 2. 假如在代庫銀行的辦公時間之外,或者無代庫銀行駐收的法院或檢察機關,由指定的專人處理收受刑事保證金的情況下,代庫銀行無需在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上加蓋印章及日期。 根據法務部所提供的《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該作業辦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刑事保證金的當事人,能夠在一個安全、可靠、透明的環境中支付和回收刑事保證金。這項作業辦法的實施是為了確保刑事保證金的安全,並遵守相關的法律和制度規定。 參考資料: -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100025)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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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代庫銀行收受刑事保證金後,應於國庫存款收款書加蓋印章及日期,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當場交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