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代庫銀行應自刑事保證金存入刑事保證金專戶次日起,至實際兌付日止,按照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利息。這表示代庫銀行應根據臺灣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刑事保證金的利息,利息計算的時間從存入刑事保證金專戶的次日開始,直到實際兌付刑事保證金的日子為止。 範例:如果刑事保證金存入刑事保證金專戶的日期是2020年1月1日,實際兌付刑事保證金的日期是2020年12月31日,則利息計算的時間是從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 如果法院或檢察機關准具保人以各該往來代庫銀行為發票人,並以法院或檢察機關為受款人之即期票據繳納刑事保證金,且經銀行查證無誤,則視同現金受理,並按照前項的規定計算利息。這表示如果保人以即期票據形式繳納刑事保證金,銀行將視為現金受理,並根據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利息。 範例:如果保人以即期票據繳納了刑事保證金,並且銀行查證後確認無誤,則銀行將視為現金受理,並根據臺灣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3. 如果具保人以現金以外的方式領取刑事保證金和利息,則應由具保人支付手續費;代庫銀行在發還刑事保證金和利息之前,應預先扣除手續費。這表示如果具保人希望以現金以外的方式領取刑事保證金和利息,代庫銀行會在發還之前扣除手續費。 範例:如果具保人要求以非現金方式領取刑事保證金和利息,則代庫銀行會在發還之前扣除相應的手續費用。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