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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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或檢察機關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者,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知悉該事由時,應不待具保人聲請,即時查卷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
- 2.法院命繳納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或經檢察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者,檢察機關應儘速檢附相關書證,通知法院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
- 3.向檢察機關繳納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之事由者,法院應儘速檢附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通知檢察機關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
- 4.經判決有罪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之案件,法院自裁判確定移送執行之日起,逾一年未接獲檢察機關通知者,應主動函詢檢察機關得否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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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當法院或檢察機關收繳了刑事保證金的案件,如果出現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或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的情形時,收繳該刑事保證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在得知這種情形時,應立即查卷辦理刑事保證金及利息的發還,而不必等待具保人提出聲請。 例子:警方在案件調查期間羈押了一個疑犯,但後來發現疑犯無罪並予以釋放。警方收繳的刑事保證金應立即發還給疑犯。 2. 當法院命令繳納刑事保證金的案件,如果經過判決確定有罪後移送給檢察機關執行,或者經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的情形時,檢察機關應儘速檢附相關文件,通知法院辦理刑事保證金及利息的發還。 例子: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後,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執行。檢察機關應儘速檢附相關文件通知法院辦理刑事保證金及利息的發還。 3. 如果向檢察機關繳納刑事保證金的案件經過法院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或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的情形時,法院應儘速檢附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通知檢察機關辦理刑事保證金及利息的發還。 例子:法院判決確定犯罪嫌疑人無罪後,應儘速檢附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通知檢察機關辦理刑事保證金及利息的發還。 4. 如果案件經過判決確定有罪後移送給檢察機關執行,法院自判決確定移送執行之日起,超過一年未接獲檢察機關通知的情形時,法院應主動函詢檢察機關是否應發還刑事保證金及利息。 例子:法院判決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後,移送檢察機關執行,但超過一年後尚未收到檢察機關有關刑事保證金及利息的發還通知,法院應主動函詢檢察機關是否確實有發還的情況。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羈押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具保名詞
-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書證名詞
- 緩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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