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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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了法院或檢察機關在通知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及利息時應提供的文件及手續。根據這一條款,當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及利息時,應檢附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並副知具保人於收繳原刑事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後,直接向該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領取手續。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及利息時,應儘速辦理發還的作業,並且應該審酌是否存在尚不能發還刑事保證金的情況,以避免發生錯誤。 例如,如果一個法院通知另一個法院發還刑事保證金及利息,通知應附帶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且通知後的法院應儘速進行手續辦理發還作業,同時需考慮是否存在無法發還刑事保證金的情況,以確保操作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裁判名詞
- 具保名詞
- 審酌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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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