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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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具保人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繳交者,該法院應於辦妥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後迅將案件移送執行或發送檢察機關。但應受發還人無故遲延十五日以上不具領,或因住居所遷移行方不明,無從送達通知者,得不待辦妥發還,即將案件移送執行或發送檢察機關。 二、向下級審法院繳交者,為確定判決之法院,應即檢附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通知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下級審法院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下級審法院於代庫銀行通知已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後,應即函復為確定判決之法院,以便該法院儘速將案件移送執行或發送檢察機關。遇有應受發還人無故遲延十五日以上不具領刑事保證金,或住居所遷移行方不明,無從送達通知者,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下級審法院亦應將該情函告。為確定判決之法院一經函復有上開情形,得不待辦妥發還手續,即將案件移送執行或發送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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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0條,對於具保人繳交的刑事保證金,在經過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後,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如果刑事保證金是向確定判決的法院繳交的,該法院應在辦妥刑事保證金和利息的返回後,立即將案件移送執行或發送給檢察機關。但是,如果領還人沒有無故延遲超過十五天不領取,或者因為居住地變更或行蹤不明而無法送達通知,則可以不等候領還程序的辦妥,即將案件移送執行或發送檢察機關。 二、如果刑事保證金是向下級審法院繳交的,確定判決的法院應立即附上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的影本和判決正本通知原審法院辦理刑事保證金和利息的返回。原審法院在代庫銀行通知已返回刑事保證金和利息後,應立即函復給確定判決的法院,以便該法院盡快將案件移送執行或發送檢察機關。如果領還人無故延遲十五天以上不領取刑事保證金,或者居住地變更或行蹤不明,無法送達通知,原審法院也應將這個情況函告給確定判決的法院。一旦確定判決的法院收到函復且出現上述情況,可以不等候領還手續的辦妥,即將案件移送執行或發送檢察機關。 『刑事保證金 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司法部 2011-05-16。
- 緩刑名詞
- 具保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送達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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