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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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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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15條,該辦法自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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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