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11

快速跳轉

郵務機構送達傳票由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其姓名及與應受送達人之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11條,當郵務機構送達傳票時,如果由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送達證書上必須註明其姓名和與應受送達人的關係。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相關案例資料,《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307號民事裁定》指出,如果送達的傳票由應受送達人的朋友代收,送達證書上必須註明其姓名和與應受送達人的關係。同時,《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六號判決》也有類似情況,指出送達證明書需要註明代收人的姓名和與應受送達人的關係。

  • 送達名詞
  • 傳票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郵務機構送達之傳票由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其姓名及與應受送達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