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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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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傳票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
  2. 2.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3. 3.接收郵件人員為與應受送達人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的員工或居住人,或是公寓大廈的居住人需要被送達傳票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可以將傳票交給送達處所內的接收郵件人員。根據第2項的規定,接收郵件人員被視為應受送達人的同居人或受僱人。然而,如果接收郵件人員與應受送達人之間有利益相反的訴訟關係,則不適用前兩項的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當應受送達人為公司的負責人,且該公司的接收郵件人員與對方當事人有訴訟關係,則該接收郵件人員不適用前述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不能成為傳票的送達對象。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傳票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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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