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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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的員工或居住人,或是公寓大廈的居住人需要被送達傳票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可以將傳票交給送達處所內的接收郵件人員。根據第2項的規定,接收郵件人員被視為應受送達人的同居人或受僱人。然而,如果接收郵件人員與應受送達人之間有利益相反的訴訟關係,則不適用前兩項的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當應受送達人為公司的負責人,且該公司的接收郵件人員與對方當事人有訴訟關係,則該接收郵件人員不適用前述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不能成為傳票的送達對象。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傳票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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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