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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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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
應受送達人
時,郵務機構
送達
人得將
傳票
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
受僱人
。
接收郵件人員為與應受送達人利害相反之
訴訟關係
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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