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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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郵務機構在送達刑事傳票時,應按照封套上所示的應受送達人及地址進行送達,并應注意到第十五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2. 如果在白天送達時未能碰到該人本人,也沒有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接收傳票,且有夜間投遞班次的情況下,可以利用夜間進行送達。 3. 上述法條所指的有辨別事理能力,指的是有普通常識的人,而不是指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或經監護宣告的人,並且限定在郵務機構送達人在送達時能夠根據通常情況進行辨認。同居人指的是在同一處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受僱人指的是被僱用提供日常勞務且具有繼續性質的人。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這一條法條有關的範例。在司法實務中,如果郵務機構將刑事傳票投遞至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沒有碰到該人本人,也沒有找到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來接收傳票,而且存在夜間送遞的情況下,郵務機構可以選擇在夜間投遞傳票。 以上所述內容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進行的分析和解釋,並以最新的資料為基礎。
- 送達名詞
- 傳票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 受僱人名詞
- 非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62 條條文
-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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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