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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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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郵務機構送達傳票,除別有規定外,應按封套上所示應受送達人及地址行之,並注意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法第六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2. 2.如於日間送達不獲會晤本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傳票,而有夜間投遞班次者,得利用夜間送達。
  3. 3.前項所稱有辨別事理能力,指有普通常識而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並以郵務機構送達人於送達時,就通常情形所得辨認者為限;所稱同居人,指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處者;所稱受僱人,指被僱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郵務機構在送達刑事傳票時,應按照封套上所示的應受送達人及地址進行送達,并應注意到第十五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2. 如果在白天送達時未能碰到該人本人,也沒有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接收傳票,且有夜間投遞班次的情況下,可以利用夜間進行送達。 3. 上述法條所指的有辨別事理能力,指的是有普通常識的人,而不是指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或經監護宣告的人,並且限定在郵務機構送達人在送達時能夠根據通常情況進行辨認。同居人指的是在同一處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受僱人指的是被僱用提供日常勞務且具有繼續性質的人。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這一條法條有關的範例。在司法實務中,如果郵務機構將刑事傳票投遞至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沒有碰到該人本人,也沒有找到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來接收傳票,而且存在夜間送遞的情況下,郵務機構可以選擇在夜間投遞傳票。 以上所述內容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進行的分析和解釋,並以最新的資料為基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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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郵務機構送達傳票,除別有規定外,應按封套上所示應受送達人及地址行之,並注意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法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