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1條,對於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依法囑託該管長官送達者,郵務機構得向該管長官指定之處所或特種信箱行之。 例如,一位受刑人在監獄中,法院需要向其送達一份刑事傳票。根據上述法條,法院可以將傳票送達給監獄的管理官,而郵務機構可以向管理官所指定的處所或特定信箱進行送達。這樣做可以確保文件能夠有效送達給受刑人。
- 拘禁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