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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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依法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送達者,郵務機構得向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指定之處所或特種信箱行之。
- 2.對於替代役役男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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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郵務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八條,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法院可以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進行送達,郵務機構也可以向軍事機關或長官指定的地址或特種信箱進行送達。而對於替代役合格男性,則應該囑託該管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進行送達。 依據第 14 條的範例,如果有一名在軍隊服役的軍人需要送達刑事傳票,法院可以囑託軍事機關或長官進行送達,也可以向該軍事機關或長官指定的特定地址或特種信箱進行送達,以確保送達的有效性。同樣地,如果有一名替代役服務人員需要送達刑事傳票,法院可以囑託該役男所在的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進行送達。這些例子展示了根據法律規定進行送達的方式,確保送達的有效性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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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