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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依法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送達者,郵務機構得向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指定之處所或特種信箱行之。
  2. 對於替代役役男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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