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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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了關於寄存於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傳票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如果寄存期間屆滿後,應受送達人未前往領取的傳票,寄存機關應自行處理。但如果傳票上加註了退回原寄法院或檢察署的封套,則應退回原寄法院或檢察署,并由其負擔所需的資費。其中,自治機關指的是鄉(鎮、市、區)的公所和村(里)的辦公處。 參考資料: 最新的《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16條公告,由內政部郵政總局所發布。對於相關範例,可以參考最新的刑事案件中法院或檢察署對於寄存傳票的具體處理,例如如果被告未前往領取傳票並加註退回原寄法院或檢察署,則應按照法規退回並由相關機關負擔所需資費。
- 傳票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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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