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寄存於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之
傳票
,經寄存期間屆滿,
應受送達人
未前往領取者,由寄存機關逕行處理。但傳票封套加註退回原寄法院或檢察署者,應予退回,並由原寄法院或檢察署負擔所需資費。
前項自治機關,係指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