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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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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送達證書應由法院或檢察署先行填明下列事項後,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2. 2.前項第四款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18條,送達證書應由法院或檢察署填明下列事項後黏附於封套之上:1. 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2. 應受送達人;3. 應送達之訴訟文書;4. 送達處所。當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正並簽名。 例如,如果法院或檢察署準備送達一份刑事傳票給被告A,該證書將會記錄下列事項:1. 刑事法院或檢察署(如台灣台南地方法院);2. 被告A;3. 刑事傳票;4. 實際送達處所(如被告A的住址)。

  • 送達證書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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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送達證書應由法院或檢察署先行填明下列事項後,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