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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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18條,送達證書應由法院或檢察署填明下列事項後黏附於封套之上:1. 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2. 應受送達人;3. 應送達之訴訟文書;4. 送達處所。當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正並簽名。 例如,如果法院或檢察署準備送達一份刑事傳票給被告A,該證書將會記錄下列事項:1. 刑事法院或檢察署(如台灣台南地方法院);2. 被告A;3. 刑事傳票;4. 實際送達處所(如被告A的住址)。
- 送達證書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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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