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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送達證書應由法院或檢察署先行填明下列事項後,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2. 前項第四款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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