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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務送達證書傳票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或檢察署。其送達處所與原寄法院或檢察署不在同地者,應按當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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