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19

快速跳轉

郵務送達證書傳票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或檢察署。其送達處所與原寄法院或檢察署不在同地者,應按當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郵務送達證書、傳票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或檢察署。如果送達處所與原寄法院或檢察署不在同一地方,則應根據當地交通情況所需的天數,及時將這些文件繳還。 根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抗字第四二九號判決意旨,如果郵務送達證書上的日期戳章與實際送達時間不一致,則應以實際送達的時間作為計算上訴期限的基準,並不受日期戳章所示日期的限制。 所以,根據這個法規,如果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送達刑事傳票後,無論是成功送達還是無法送達,他們都應在翌日將送達證書、傳票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繳還給原寄法院或檢察署。如果送達處所與原寄法院或檢察署不在同一地方,則應根據當地的交通情況在合理的時間內將這些文件送還。而在判決書送達時,如果日期戳章與實際送達時間不一致,則應以實際送達的時間為準計算上訴期限,並不受日期戳章所示日期的限制。

  • 送達證書名詞
  • 傳票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郵務送達證書、傳票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或檢察署。其送達處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