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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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2條,法院或檢察署將拘提前之傳喚交由郵務機構送達傳票時,應依該辦法的程序進行。如果該辦法中未規定的事項,則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 根據最新資料,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主要是為了確保刑事傳票的有效送達程序,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這項辦法的目的是要求法院或檢察署在拘提前之傳喚的情況下,使用郵務機構進行傳票的送達。這樣可以確保傳票的正確送達並保證程序的合法性。 作為教授,你可以提及一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例子,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法院決定要拘提嫌疑人並需要進行傳票的送達。根據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的規定,法院將這份傳票交給郵務機構進行送達,以確保傳票有效送達給嫌疑人。如果法院或檢察署沒有按照這項辦法的程序進行傳票的送達,可能會影響程序的合法性,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 拘提名詞
- 傳喚名詞
- 送達名詞
- 傳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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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