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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拘提前之傳喚,法院或檢察署交由郵務機構送達傳票者,其程序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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