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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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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郵務機構送達傳票,以送達地設有郵務機構者為限。
  2. 2.前項送達地為不按址投遞區,得以通知單放置應受送達人所設路邊受信箱、郵務機構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應受送達人指定之處所,通知於指定期間內前往最近之郵務機構領取。經通知二次而逾期不領取者,得註明由,退回原寄法院或檢察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郵務機構送達傳票的範圍僅限於有郵務機構的地方。 2. 如果送達地屬於不按址投遞的地區,可以將通知單放置在應受送達人所設置的路邊受信箱、郵務機構設置的公用受信箱或應受送達人指定的地點,並在指定的期間內前往最近的郵務機構領取。如果經過兩次通知後超過期限仍未領取,可以在退回原寄的法院或檢察署之前註明原因。 參考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公示送達被視為已送達,但必須符合不能使用其他送達方法的情形才能進行公示送達。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22號民事裁定意旨,如果已經使用了其他合法的送達方式(如補充送達、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那麼進行公示送達就不符合法定要件,直到按照一般送達規定進行送達才符合法律要求。 因此,根據現行法規,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時,應當在郵務機構所在地實施送達,但在不按址投遞區域內,可以將通知單放置在指定的地點,讓應受送達人在指定期間內前往郵務機構取件。這樣的郵務送達方式需要在通知單上註明緣由,如果在指定期限內未能取件,可以將案件退回原寄法院或檢察署。

  • 送達名詞
  • 傳票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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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郵務機構送達傳票,以送達地設有郵務機構者為限。前項送達地為不按址投遞區,得以通知單放置應受送達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