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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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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郵務機構
送達
之
傳票
,應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與回執費,用掛號及附郵務
送達證書
為之。
前項封套應載明者,除
交付送達
之法院或檢察署名稱外,限於
應受送達人
之姓名及地址;採用窗式封套者,其姓名及地址應顯示於正面透明欄內,並注意妥適密封,避免遭他人開拆或窺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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