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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傳票,應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與回執費,用掛號及附郵務送達證書為之。
  2. 前項封套應載明者,除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名稱外,限於應受送達人之姓名及地址;採用窗式封套者,其姓名及地址應顯示於正面透明欄內,並注意妥適密封,避免遭他人開拆或窺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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