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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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郵務機構送達少年刑事案件之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個人身分資訊之人之傳票,不得使用窗式封套,且封套正面不得顯示法院或檢察署名稱、案號及案由,送達證書應刪除案由,僅保留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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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郵務機構送達少年刑事案件相關的傳票給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依法不得揭露個人身分資訊的人時,不得使用窗式封套。此外,封套的正面不得顯示法院或檢察署的名稱、案號和案由。送達證書應刪除案由,僅保留案號。 相關範例:我找到了最新的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108年4月1日生效),其中第5條的規定如上述所述。這意味著在送達少年刑事案件的傳票時,郵務機構不可以使用窗式封套,並且封套的正面不能顯示法院或檢察署的相關資訊。此外,送達證書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刪除案由,只保留案號。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被送達的人的個人身分資訊得到充分的保護。
- 送達名詞
-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揭露名詞
- 傳票名詞
- 案由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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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