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6

快速跳轉

法院或檢察署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時,應在傳票封套上書明該訴訟關係人之姓名及不得由其代收之文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當法院或檢察署得知或可以得知應受送達人與利害相反的訴訟關係人的住所相同,或者應受送達人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是利害相反的訴訟關係人時,應在傳票封套上明確寫明該訴訟關係人的姓名,並且不得由該訴訟關係人代收傳票。 根據上述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訴訟關係人代收傳票引發利害衝突或可能影響公正性。當應受送達人的住所相同於利害相反的訴訟關係人時,法院或檢察署必須在傳票上標明該訴訟關係人的姓名,同時禁止該訴訟關係人代收傳票。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款沒有提及具體的傳票送達程序,僅提供了在特定情況下的規定。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指南,以確定具體的送達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4月28日】) 範例:例如,如果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與原告為夫妻關係,且住在同一個住所,根據《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6條,法院或檢察署在送達傳票時應在封套上明確寫明訴訟關係人的姓名,同時禁止由被告代替原告代收傳票。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訴訟的公正性,避免利害相同的訴訟關係人代收傳票可能引發的干擾或不公正情況的發生。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署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