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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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當法院或檢察署得知或可以得知應受送達人與利害相反的訴訟關係人的住所相同,或者應受送達人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是利害相反的訴訟關係人時,應在傳票封套上明確寫明該訴訟關係人的姓名,並且不得由該訴訟關係人代收傳票。 根據上述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訴訟關係人代收傳票引發利害衝突或可能影響公正性。當應受送達人的住所相同於利害相反的訴訟關係人時,法院或檢察署必須在傳票上標明該訴訟關係人的姓名,同時禁止該訴訟關係人代收傳票。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款沒有提及具體的傳票送達程序,僅提供了在特定情況下的規定。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指南,以確定具體的送達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4月28日】) 範例:例如,如果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與原告為夫妻關係,且住在同一個住所,根據《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6條,法院或檢察署在送達傳票時應在封套上明確寫明訴訟關係人的姓名,同時禁止由被告代替原告代收傳票。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訴訟的公正性,避免利害相同的訴訟關係人代收傳票可能引發的干擾或不公正情況的發生。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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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