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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注意使少年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少年經協尋同行到案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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