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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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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調查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事由,得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2. 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委請通譯、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或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二項但書於夜間進行詢問者,應於筆錄記明其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4 條: 1. 根據第 14 條第一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調查少年所涉及的各項事由時,可以通知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到場。這條規定強調了在調查少年事務時與當事人的直接聯繫。 2. 根據第 14 條第二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進行詢問時,可以委請通譯、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或者根據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二項但書在夜間進行詢問。在筆錄中應該明確記載這些措施的原因。 根據以上解釋,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4 條強調了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調查少年事務時可以與當事人直接聯繫的權利,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委請相關專業人士的協助。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對少年事務進行有效的調查和詢問,同時保護少年的利益和權益。 參考資料:少年之保護及處理法、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法、司法警察法以及相關法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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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4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調查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事由,得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