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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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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
、
司法警察
為調查本法
第三條第一項
各款之事由,得通知
少年
、少年之
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委請
通譯
、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或依本法
第三條之四第二項但書
於夜間進行詢問者,應於筆錄記明其
緣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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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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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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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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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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