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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調查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事由,得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2.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委請通譯、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或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二項但書於夜間進行詢問者,應於筆錄記明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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