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逮捕或拘提觸犯刑事法律的少年後,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指派相應的人員,將少年連同案卷證據護送該少年事件所屬的法院。若法官要求立即護送,則應立即行動。 2. 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逮捕或拘提的人是十四歲以上但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則應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3. 對於前兩項情況,若因情況緊急而無法立即蒐集調查相關證據及聆聽涉案人的陳述,原移送機關在三天內可以補送相關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司法警察逮捕了一名十六歲的少年犯罪嫌疑人,根據第1項的規定,該警察應該在24小時內將該少年連同案卷證據一同護送到少年法院。另外,如果一名司法警察在執行拘捕任務時發現被拘捕的人是一名十七歲的少年,則也應根據該條規定進行處理。最後,如果因情況緊急,例如案件資料無法在逮捕當場蒐集,原移送機關在三天內補送相關資料的要求也是根據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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