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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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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逕行拘提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逮捕、逕行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
  2. 2.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逮捕、逕行拘提之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
  3. 3.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形緊急,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逮捕或拘提觸犯刑事法律的少年後,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指派相應的人員,將少年連同案卷證據護送該少年事件所屬的法院。若法官要求立即護送,則應立即行動。 2. 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逮捕或拘提的人是十四歲以上但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則應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3. 對於前兩項情況,若因情況緊急而無法立即蒐集調查相關證據及聆聽涉案人的陳述,原移送機關在三天內可以補送相關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司法警察逮捕了一名十六歲的少年犯罪嫌疑人,根據第1項的規定,該警察應該在24小時內將該少年連同案卷證據一同護送到少年法院。另外,如果一名司法警察在執行拘捕任務時發現被拘捕的人是一名十七歲的少年,則也應根據該條規定進行處理。最後,如果因情況緊急,例如案件資料無法在逮捕當場蒐集,原移送機關在三天內補送相關資料的要求也是根據該條規定。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逮捕名詞
  • 逕行拘提名詞
  • 少年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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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5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逕行拘提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逮捕、逕行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