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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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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之少年現行犯準現行犯,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
  2. 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項規定不護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16條規定了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逮捕或接受少年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時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當警察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填寫一份不護送報告書,並通過傳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向該少年法院的法官報告申請,如果法官同意不護送,則可以直接釋放該少年,不需要將其送往法院。但如果法官不同意不護送,則應立即進行護送程序。 此外,按照該條第2項,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根據前項規定不護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的報告書附在警卷內,並在七天內將案件移送到該少年法院進行處理。 根據這些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根據法官的批示有選擇地進行護送或釋放少年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並需要遵守移送案件的時限要求。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content.asp?expno=641&expand=%D3%A1%BC%D2&day1=22&month1=7&grade=1&year1=2014&sl1=0000000024111&acno1=3570005&id=207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content.asp?expno=641&expand=%D3%A1%BC%D2&day1=22&month1=7&grade=1&year1=2014&sl1=0000000024111&acno1=3570005&id=207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逮捕名詞
  •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少年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準現行犯名詞
  • 刑事訴訟法9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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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6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之少年現行犯、準現行犯,得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