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16條規定了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逮捕或接受少年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時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當警察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填寫一份不護送報告書,並通過傳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向該少年法院的法官報告申請,如果法官同意不護送,則可以直接釋放該少年,不需要將其送往法院。但如果法官不同意不護送,則應立即進行護送程序。 此外,按照該條第2項,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根據前項規定不護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的報告書附在警卷內,並在七天內將案件移送到該少年法院進行處理。 根據這些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根據法官的批示有選擇地進行護送或釋放少年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並需要遵守移送案件的時限要求。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content.asp?expno=641&expand=%D3%A1%BC%D2&day1=22&month1=7&grade=1&year1=2014&sl1=0000000024111&acno1=3570005&id=207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content.asp?expno=641&expand=%D3%A1%BC%D2&day1=22&month1=7&grade=1&year1=2014&sl1=0000000024111&acno1=3570005&id=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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