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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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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以下簡稱曝險事由)者,除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處理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並得移送少年法院;其他機關知悉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第17條,當司法警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得知少年涉及到曝險事由,除了可依照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處理之外,直到2023年7月1日前,仍可將案件移送至少年法院處理;同樣地,其他機關如果得知相關情況,也應該通報少年法院。 舉例來說,假如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某少年涉及到曝險事由,該警察可以根據少年法第17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少年法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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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7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以下簡稱曝險事由)者,除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