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以下簡稱曝險事由)者,除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處理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並得移送少年法院;其他機關知悉時,亦同。
根據少年法第17條,當司法警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得知少年涉及到曝險事由,除了可依照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處理之外,直到2023年7月1日前,仍可將案件移送至少年法院處理;同樣地,其他機關如果得知相關情況,也應該通報少年法院。 舉例來說,假如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某少年涉及到曝險事由,該警察可以根據少年法第17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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