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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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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八項規定,向少年法院報告、移送或請求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表明下列事項: 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號碼,少年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或曝險事由之事實。 三、有關證據及可資參考之資料。
  2. 2.司法警察機關之移送書,除依前項規定記載外,並應一併附送扣押物及有關資料;其他機關有前項第三款之證據及資料者亦應一併檢送。
  3. 3.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於少年滿十八歲後,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少年法院与相关机关处理少年事件联系办法》第18条的规定,司法警察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向少年法院报告、移送或请求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列出以下事项: 一、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目前保护少年的人的姓名、住所、电话号码,少年的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明文件编号或其他足以辨别特征。 二、少年是否涉嫌违反刑罚法律或存在危险事由的事实。 三、相关证据和可供参考的资料。 司法警察机关的移送文件应除了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附上扣押物品和相关资料;其他机关如果拥有以上第三项的证据和资料,也应同时检送。 对于涉嫌违反刑罚法律的少年,司法警察机关应将其移送给管辖的少年法院处理;在少年满18岁后,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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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8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八項規定,向少年法院報告、移送或請求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