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少年法院与相关机关处理少年事件联系办法》第18条的规定,司法警察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向少年法院报告、移送或请求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列出以下事项: 一、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目前保护少年的人的姓名、住所、电话号码,少年的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明文件编号或其他足以辨别特征。 二、少年是否涉嫌违反刑罚法律或存在危险事由的事实。 三、相关证据和可供参考的资料。 司法警察机关的移送文件应除了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附上扣押物品和相关资料;其他机关如果拥有以上第三项的证据和资料,也应同时检送。 对于涉嫌违反刑罚法律的少年,司法警察机关应将其移送给管辖的少年法院处理;在少年满18岁后,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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