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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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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之事件後,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2. 2.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報告、移送或請求後,如續發現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或補送少年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9 條規定如下: 1. 少年法院在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少年事件後,若認為調查尚未完備,有需要補充或調查的部分,應在收案後的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需要補充或調查的部分,并指定期限讓當事人補充或將相關證據發回給其他司法警察機關進行調查。而當事人或其他機關應在限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 2.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在報告、移送或請求少年事件后,如果續發現相關的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的資料,應盡快進行調查、蒐集或補充,并儘速發送給少年法院作為參考。 上述解釋參考自「少年人權保障及司法機關處理少年案件」一書中的第四章「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聯繫辦法」第二節「案件接受」,該書由司法院出版,為最新的法規參考資料。

相關函釋 2

  • 少年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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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9 條規定:「少年法院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之事件後,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