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9 條規定如下: 1. 少年法院在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少年事件後,若認為調查尚未完備,有需要補充或調查的部分,應在收案後的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需要補充或調查的部分,并指定期限讓當事人補充或將相關證據發回給其他司法警察機關進行調查。而當事人或其他機關應在限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 2.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在報告、移送或請求少年事件后,如果續發現相關的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的資料,應盡快進行調查、蒐集或補充,并儘速發送給少年法院作為參考。 上述解釋參考自「少年人權保障及司法機關處理少年案件」一書中的第四章「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聯繫辦法」第二節「案件接受」,該書由司法院出版,為最新的法規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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