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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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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法院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之事件後,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
司法警察
機關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報告、移送或請求後,如續發現有關
證據
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或補送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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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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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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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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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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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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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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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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