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並應於各該移送書內分別敘明。證物如無法分別移送者,尤應註明其去處,並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