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並應於各該移送書內分別敘明。證物如無法分別移送者,尤應註明其去處,並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如果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有相牽連情形,司法警察機關應將該案件分別移送至管轄的少年法院處理和管轄的檢察署進行偵辦,並在每份移送書內分別敘明移送的對象。如果證物無法分別移送,必須清楚註明其去處,並製作相關證據的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 參考資料: - 立法院法案:https://lis.ly.gov.tw/api/3/pdf/109/00033704/0000 - 中華民國少年法院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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