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為執行同行、協尋、勘驗、搜索、扣押或其他職務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受請求機關應予協助。
針對問題中的「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1 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該條款規定了在執行同行、協尋、勘驗、搜索、扣押或其他職務時,少年法院可以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而被請求的機關應該予以協助。 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並沒有進一步的具體範例或相關案例來支持這條款。因此,不足以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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