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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法院為執行同行協尋勘驗搜索扣押或其他職務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受請求機關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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