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8 條: 1. 少年觀護所應對被收容之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認有必要時,得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鑑別所需之精神醫療等資源,亦得召開資源聯繫會議,邀集少年法院、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及勞政等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解釋:依據該條款,當少年被收容在少年觀護所時,該所應對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和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在進行評估和觀察時,若覺得需要精神醫療等資源,可以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所需的資源。此外,也可以召開資源聯繫會議,邀請少年法院、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和勞政等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以達到綜合協作的目的。 2. 少年法院就鑑別事項或方式有特別指示者,少年觀護所應依指示並得結合少年所需之身心鑑別相關資源辦理之。 解釋:根據該條款,如果少年法院對於鑑別事項或方式有特別的指示,少年觀護所應按照指示辦理,並可以結合少年所需的身心鑑別相關資源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少年事件處理法》、台灣司法院官方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