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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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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
應對被
收容
之
少年
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認有必要時,得請相關
主管機關
提供鑑別所需之精神醫療等資源,亦得召開資源聯繫會議,邀集少年法院、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及勞政等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少年法院就鑑別事項或方式有特別指示者,少年觀護所應依指示並得結合少年所需之身心鑑別相關資源辦理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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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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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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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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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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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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