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少年
法院對於經
責付
或
收容
之少年,認有必要時,得敘明少年及其家庭具體情狀,依
第七條
規定辦理。少年之收容經
撤銷
或停止時,亦同。
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與少年法院聯繫,協調其他權責機關(構)共同辦理,並回復辦理情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