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27條,該條規定了少年法院對於經責付或收容之少年,在必要時可以敘明少年及其家庭具體情狀,並依照第7條的規定辦理。此外,在收容經撤銷或停止時,也適用同樣的辦理方式。根據該條第2項,前述情形下,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與少年法院聯繫,協調其他權責機關(構)共同辦理相關事宜,並向少年法院回報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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