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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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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對於經責付收容之少年,認有必要時,得敘明少年及其家庭具體情狀,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少年之收容經撤銷或停止時,亦同。
  2. 2.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與少年法院聯繫,協調其他權責機關(構)共同辦理,並回復辦理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27條,該條規定了少年法院對於經責付或收容之少年,在必要時可以敘明少年及其家庭具體情狀,並依照第7條的規定辦理。此外,在收容經撤銷或停止時,也適用同樣的辦理方式。根據該條第2項,前述情形下,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與少年法院聯繫,協調其他權責機關(構)共同辦理相關事宜,並向少年法院回報辦理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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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7 條規定:「少年法院對於經責付或收容之少年,認有必要時,得敘明少年及其家庭具體情狀,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少年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