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5條,保護管束處分的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直至期間屆滿、免除、或撤銷執行之日,或者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終止。同樣地,勞動服務處分的執行期間從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開始計算,直到服務時間屆滿為止。如果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該段時間則不予計算。這些規定確保了對少年犯罪行為的矯正和教育有一個明確的時間範圍。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司法行政署,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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