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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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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免除撤銷執行之日或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終止。
  2. 2.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起算,至服務時間屆滿之時終止。
  3. 3.前項執行期間,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者,其時間不予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5條,保護管束處分的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直至期間屆滿、免除、或撤銷執行之日,或者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終止。同樣地,勞動服務處分的執行期間從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開始計算,直到服務時間屆滿為止。如果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該段時間則不予計算。這些規定確保了對少年犯罪行為的矯正和教育有一個明確的時間範圍。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司法行政署,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保護管束名詞
  • 少年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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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5 條規定:「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免除、撤銷執行之日或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終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