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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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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並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2. 2.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少年保護官之意見準用之。
  3. 3.少年法院為第一項指揮執行時,除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少年前往執行者之處所報到外,另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4. 4.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仍不報到者,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
  5. 5.少年於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執行中,遷往他少年法院管轄區域者,原少年法院得檢送有關資料,囑託該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繼續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6條的規定,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的執行是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並將裁判書和其他相關資料一同交付給少年保護官執行。根據少年保護官的意見,可以將少年交付給其他適當的機構、團體、最近的親屬或其他適當的人進行執行。根據第7條的規定也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理。 2. 第34條第3項的規定也同樣適用於前述的少年保護官的意見。 3. 當少年法院指揮執行時,除了應該以書面指定日期,要求少年到指定地點報到之外,還應以書面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目前保護少年的人。 4. 如果少年無正當理由未按指定日期報到,少年保護官可以在限期通知後,前往少年的居住地進行查訪,或者向少年法院報請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如果有必要進行協尋,也應該報請相應的協尋。 5. 在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執行過程中,如果少年遷往其他少年法院的管轄區域,原來的少年法院可以將相關資料轉交給該少年的住所所在地或所在地的少年法院,並囑託其繼續執行。 這是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6條的規定,其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該法規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和條例,如相關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以了解該條規定的實際應用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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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6 條規定:「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