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48條的規定,當少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需要通知該管少年法院: 1. 罹患重大或需要長期醫療的疾病。 例如,如果一名少年患有嚴重的癌症或精神疾病,需通知法院,以便協助處理相關問題。 2. 因意外傷害緊急送醫。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少年在學校發生了重大的事故,需要立即送醫治療,法院應當被通知。 3. 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 例如,如果一名少年犯下嚴重的刑事罪行,法院應被通知,以便進行相應的處理和檢討。 4. 遭受不法侵害。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少年成為了犯罪行為的受害者,需要通知法院,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 5. 逃離或逾假不歸。 例如,如果一名少年離開了安置輔導處所或逾期不返回,法院應被通知,以便找到相應的措施並確保其安全。 6. 重大違紀。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少年在安置輔導處所或其他地方表現出了嚴重的不法行為或違反紀律,需要通知法院以處理相應的問題。 7. 長期未受到家人、親友或師長探視關懷。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少年長時間未能得到家人、親友或師長的探訪和關心,法院應該被通知,以確保他們的福祉。 8. 其他依法應通報或認為有通知必要的事項。 例如,如果發生與少年相關的其他涉及法律規定或需要通報的情況,也應通知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第2項中提到的依法通報主管機關的情形,也需要根據相關法律的要求進行通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