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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4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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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輔導
處所於
少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該管少年法院: 一、罹患重大或需長期醫療之疾病。 二、因意外傷害緊急送醫。 三、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四、遭受
不法侵害
。 五、逃離或逾假不歸。 六、重大違紀。 七、長期未受家人、親友或師長探視關懷。 八、其他依法應通報或認有通知必要事項。
前項事由依照法律規定應通報
主管機關
者,並應依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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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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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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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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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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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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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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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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