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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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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置輔導執行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至多執行至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為止。
  2. 2.安置輔導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撤銷執行之日終止。
  3. 3.前項執行已逾二月,安置輔導處所認少年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檢具事證,聲請該管少年法院裁定免除執行。
  4. 4.安置輔導處所於安置輔導期滿前,認少年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於期間屆滿二月前,聲請該管少年法院裁定延長;延長執行之次數以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二年。
  5. 5.安置輔導執行已逾二月,安置輔導處所依少年身心狀況、適應情形、修業年限及其他情事,認有變更安置輔導處所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或敘明理由,報請少年保護官向少年法院聲請裁定變更。
  6. 6.法院為前三項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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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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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9 條規定:「安置輔導執行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至多執行至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為止。安置輔導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