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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安置輔導執行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至多執行至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為止。
  2. 安置輔導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撤銷執行之日終止。
  3. 前項執行已逾二月,安置輔導處所認少年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檢具事證,聲請該管少年法院裁定免除執行。
  4. 安置輔導處所於安置輔導期滿前,認少年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於期間屆滿二月前,聲請該管少年法院裁定延長;延長執行之次數以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二年。
  5. 安置輔導執行已逾二月,安置輔導處所依少年身心狀況、適應情形、修業年限及其他情事,認有變更安置輔導處所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或敘明理由,報請少年保護官向少年法院聲請裁定變更。
  6. 法院為前三項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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