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應將少年在所期間之鑑別報告及接受輔導情形,送交執行感化教育處所,作為擬定處遇計畫之參考;少年接受輔導情形,並得作為執行成效之一部。
依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6 條",少年觀護所應該將少年在所期間的鑑別報告及接受輔導情形送交執行感化教育處所,作為擬定處遇計畫的參考。同時,少年接受輔導情形也可以作為執行成效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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