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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5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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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
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
免除
、
停止執行
或
少年
滿二十一歲之日終止。
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
收容
、
羈押
於
少年觀護所
或留置於
鑑定
處所者,其收容、羈押與留置之日數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日數。少年羈押於看守所之日數,亦同。
前項規定,於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五項
執行感化教育之情形,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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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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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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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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