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的法條,少年法院或相關機關可以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聯繫,對於已經完成安置輔導期滿的少年及其家庭進行後續的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政府機構可以與少年法院或安置輔導處所進行聯繫評估並提供協助,以確保少年及其家庭能夠順利過渡。在免除安置輔導的情況下,少年保護官、安置輔導處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請求政府進行聯繫評估。少年法院在處理免除安置輔導的聲請時,也可以聯繫政府進行必要的協助和評估。當少年有特殊身心需求或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少年法院或執行安置輔導處所可以請求政府提早辦理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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