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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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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安置輔導期滿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或安置輔導處所為後續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之聯繫、評估與協助,並訪視少年及其家庭。
  2. 2.少年保護官、安置輔導處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聲請免除前,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前項聯繫及評估;少年法院受理免除安置輔導之聲請時,亦同。
  3. 3.少年法院或執行安置輔導處所依少年身心特殊需求或認有必要時,得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早辦理第一項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條,少年法院或相關機關可以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聯繫,對於已經完成安置輔導期滿的少年及其家庭進行後續的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政府機構可以與少年法院或安置輔導處所進行聯繫評估並提供協助,以確保少年及其家庭能夠順利過渡。在免除安置輔導的情況下,少年保護官、安置輔導處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請求政府進行聯繫評估。少年法院在處理免除安置輔導的聲請時,也可以聯繫政府進行必要的協助和評估。當少年有特殊身心需求或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少年法院或執行安置輔導處所可以請求政府提早辦理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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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安置輔導期滿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